案例一:
案情:2017年11月13日19时30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路与明杏路交叉路口西侧200米时,将站在道路南侧的马某某发生刮撞,后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又将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马某某无责任;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解决了双方纠纷,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
处理经过:调解站调解员查看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情发生经过进行了诉说并提出了自身的诉求。调解员查看了伤者马某某治疗恢复的相关资料如医疗病历、缴费票据等证据材料,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参照人伤案件一般赔偿标准,合理公正的对双方当事人作了调解工作。经过第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段时间后,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解站,请求继续针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当事人作了调解工作并且引导双方心平气和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116687.53元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仲裁调解工作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立即制作了仲裁调解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于此,真正做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评价:双方当事人对到调解工作站调解、达成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拿到仲裁调解书的过程及调解站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整个过程比较方便快捷,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方法,以后会将这种方式介绍给周围的亲戚朋友同事。
案例二:
重庆来西宁做生意的驾驶人朱力(化名)与张福(化名)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上载有张雁(化名)、张倩(化名)两名乘客。由于伤情严重,事后治疗花费了很长时间,以及摩托车驾驶人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因突发疾病去世等原因,事后赔偿问题一直没能落实,拖了三年多时间,三方最终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站,并选择去调解站解决赔偿问题,经过调解站工作人员一下午的调解工作,拖了三年之久的赔偿问题终得以解决。
案情:2014年08月30日11时20分左右,朱力驾驶一小型客车,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胜彩钢厂”门前处,与张福驾驶的沿海湖大道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张福,摩托车乘车人张雁、张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张福与小型客车驾驶人朱力各自承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车人张雁、张倩无责。后在治疗过程中,张福由于突发疾病去世。张雁、张倩要求张福家人与朱力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张福家人要求朱力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处理经过: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三方的赔偿问题,调解员先向三方仔细询问情况,耐心聆听了三方当事人自诉的事故经过以及后续情况,并查看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三方出具的医疗病历、缴费票据、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核对了三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三方当事人分别询问各自提出的赔偿金额,调解员参照人伤案件一般赔偿标准,合理、公正、公平的向三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作了调解工作,通过三方两两调解,分别谈话等方式,最终确定了三方的赔偿金额。由朱力与张福家人分别赔偿张雁54604.43元,共计109208.86元;由朱力与张福家人分别赔偿张倩32530.25元,共计65060.5元;由朱力赔偿张福家人40696.84元;朱力的车由其自行通过保险修好。
处理结果:仲裁调解工作站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立即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如期进行了履行。
评价:对于三方的久拖未决的复杂案件,调解工作站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解决了三方当事人的纠纷,三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表示拖了三年多的赔偿问题终得解决,对调解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及作风进行了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