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仲裁员园地 > 仲裁员守则

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西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本会仲裁规则。

  第三条 本会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四条 仲裁员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本会主任的指定:

  (1)能够中立的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2)具有解决争议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3)能够投入相应的时间、精力,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积极地推进仲裁程序,尽力避免案件的不当拖延。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披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性、独立性或引起对其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有任何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经济、共同利益等社会关系的;

  (2)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礼品或提供其他利益的;

  (4)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前款(2)所称的“其他关系”所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过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

  (4)因介绍案件收受好处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披露是持续性的,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至仲裁程序终结前,上述情形出现均有义务进行披露。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第六条 仲裁员不得在申请撤销本会裁决或不予执行本会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也不得利用仲裁员的身份打听代理的或其他正在本会审理的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本会工作人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利益。

  第七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参加仲裁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服装整洁、语言规范、谦虚有礼。

  第八条 仲裁员应讲求办案效率,及时接案,及时结案。不得随意积压或拖延案件。

  第九条 仲裁员应当忠诚地履行保密义务,仲裁员中途退出仲裁程序或在案件审理终结,均不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合议庭意见,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商业秘密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条 仲裁员应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仲裁员以本会或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做演讲,必须事先得到本会的同意,自觉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做出有损本会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西宁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